為推廣新業務、更好吸引新客戶,通信公司會推出業務優惠使用期,從數月到一年、兩年不等,此舉對推動業務迅速拓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嘗到甜頭的客戶優惠期滿按約定恢復正常標準收費時就心理不平衡,認為通信公司存在欺詐,甚至不惜對簿公堂。
案例一:2020年1月13日,某通信公司用戶房某通過手機APP辦理全國親情網功能費優惠活動,享受連續12個月每月至多優惠10元全國親情網功能費。同日,房某通過手機APP辦理“暢享套餐升檔折扣—89檔”業務,享受折扣話費480元優惠,每月折扣20元。2020年12月23日,通信公司客服平臺向房某發送短信提醒其訂購的全國親情網功能費優惠活動將于月底到期,次月起將正常收取10元/月功能費。2022年1月24日,通信公司客服平臺向房某發送短信提醒其辦理的暢享套餐升檔折扣—89檔業務將于月底到期。房某多次投訴反映通信公司亂收費涉嫌欺詐訴至法院,要求三倍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房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房某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以(2023)京02民終8790號民事判決書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2019年8月,某通信公司客戶綦某辦理愛家寬帶隨心用100M套餐:“裝機客戶承諾期為2年,在承諾期內可享受每月免費使用8天,超出8天后,寬帶按日計費,每天1元,不使用不收費。承諾期結束后,每月收取8元基礎功能費,包含每月8天免費使用,超出8天后,寬帶按日計費,每天1元,不使用不收費……”2021年8月7日,綦某收到通信公司發送的短信提醒:寬帶套餐將于月底到期,如需變更寬帶套餐請您于本月底前辦理,如未辦理則次月延續生效愛家寬帶隨心用100M套餐。綦某主張,根據愛家寬帶隨心用100M套餐宣傳單中載明的文字內容,每月8元基礎功能費也應屬于“不用不花錢”的范疇。通信服務提供方自2021年9月開始每月收取8元基礎功能費的行為與停止其收看衛視節目直播和回放權限的行為涉嫌單方違約,構成欺詐。
綦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通信公司因違約造成侵權,賠償其共計1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綦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綦某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以(2023)京01民終3225號民事判決書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案例一的爭議焦點為通信公司在為房某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房某于2020年1月辦理“暢享套餐升檔折扣—89檔”業務并收到業務辦理成功短信,告知其享受折扣話費480元,每月折扣20元。其應知曉至2022年1月優惠享受完畢,且2022年1月24日通信公司已向房某發送到期提醒短信提醒優惠活動將于月底到期。每月享受話費折扣20元,活動到期后不再繼續享受折扣優惠,亦符合一般理性人的理解和認知。折扣活動到期后,只是不再繼續享受每月優惠20元,而非額外收取了其他費用。房某認可收到兩個業務辦理成功的短信提醒,稱不確定是否收到到期提醒短信。通信公司提交了短信發送記錄,履行了提前告知義務。2022年6月18日,本著息事寧人、解決糾紛、服務客戶的態度,通信公司向房某退還130元話費。房某主張通信公司篡改賬單,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全國親情網功能費優惠活動到期后仍繼續收取的10元資費,在通信公司提供的賬單中均有記載,與房某主張通信公司退還親情網功能費用后篡改賬單不符。房某認為通信公司在2021年1月后仍應當按照每月折扣標準收取其服務費用,沒有事實依據。房某主張通信公司未向其告知真實情況、存在欺詐情形,但房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通信公司提供的服務存在欺詐行為,其主張通信公司三倍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二涉案寬帶服務合同訂立時間為2019年8月,但目前尚未終結,故應當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綦某與通信公司之間的通信服務合同的法律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予認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雙方就格式條款理解發生爭議,綦某主張依據宣傳單上內容應作出對合同對方不利的解釋即“承諾期結束后還是整月不使用不收費”。就案涉條款結合上下文語境和通常理解,得出的是“承諾期后每月不論是否使用寬帶均收取8元基礎功能費”的唯一解釋,該解釋是一般理性人按照通常理解并結合特定交易背景作出的理解,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和商業習慣。案涉條款按照通常理解只有唯一的解釋,本案不應再適用不利解釋規則進行解釋,法院認定通信公司對于上述條款的解釋具有合理性并無不當。在案的涉案套餐業務宣傳單、收費記錄、短信記錄等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證明通信公司在通信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依約履行了約定的內容,不存在偽造、篡改、單方變更等不當行為。綦某雖主張通信公司在涉案套餐生效兩年后收取每月8元基礎功能費的行為屬于單方違約及欺詐,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故法院對綦某的該主張不予支持。(來源:人民郵電報)